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南小字第103號
原 告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施明宏
訴訟代理人 包邦利
上列原告與
被告裕翔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
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萬1,53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