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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5 年度南小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字第103號 原   告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訴訟代理人 包邦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翔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萬1,5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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