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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5 年度南小字第 12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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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字第1219號 原   告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宇堂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宇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   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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