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南小字第1219號
原 告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施明宏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宇堂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宇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
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
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