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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5 年度南小字第 1296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北台數網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長福 訴訟代理人 朱鎮華 被   告 徐東江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南小字第1296號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 國106年 2月 6日下午 3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玉芬   書記官 趙彬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壹仟陸佰貳拾伍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趙彬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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