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北台數網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長福
訴訟代理人 朱鎮華
被 告 徐東江
上列
當事人間105年度南小字第1296號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
國106年 2月 6日下午 3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玉芬
書記官 趙彬
朗讀
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
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壹仟陸佰貳拾伍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趙彬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