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南小字第304號
原 告 富國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翁榮和
被 告 台灣自來
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王明孝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
定外,仍
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第436條之規定
,於小額程序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436
條第2項、第436條之23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2日
以104年度補字第873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後,該裁定業於105年2月25日送達原告
,
惟原告
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
可稽
(見補字卷第24至25頁),
揆諸上開法律規定,其訴顯
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