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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5 年度南小字第 3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字第304號 原   告 富國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榮和 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王明孝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 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第436條之規定 ,於小額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436 條第2項、第436條之23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2日 以104年度補字第873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後,該裁定業於105年2月25日送達原告 ,惟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 (見補字卷第24至25頁),揆諸上開法律規定,其訴顯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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