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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5 年度南小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字第4號 原   告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訴訟代理人 夏邦霖 被   告 名宏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信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名宏國際開發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伍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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