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南小字第754號
原 告 丹耀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耀光
訴訟代理人 劉明宗
被 告 北儒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盛烘
訴訟代理人 陳建廷
上列
當事人間105年度南小字第754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5年8月12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18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家瑛
書記官 吳昕韋
通 譯 張彥玟
朗讀
案由。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吳昕韋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