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南小字第995號
原 告 理泰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建文
上列原告與
被告北儒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曾盛烘間因請求給付票
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
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訟
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82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
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郁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