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南小字第995號
原 告 理泰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建文
訴訟代理人 蔡靜儀
被 告 北儒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曾盛烘
訴訟代理人 陳建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1月15日下午2時16分,
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曾郁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