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南小補字第16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凃志佶
代 理 人 卓維宏
上列原告與
被告顏守平、十六甲投資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4,8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
○○○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