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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5 年度南小補字第 1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補字第16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代 理 人 卓維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守平、十六甲投資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4,8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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