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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5 年度南救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林韋延 相 對 人 洁安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宏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給付職災補償金等訴 訟,惟聲請人因無資力,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 會(下稱法扶基金臺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為此依職業災 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 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 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為民事訴訟法 第107 條第1 項所明文。惟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 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 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 項亦有 明文。而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 項就法院准許訴訟 救助之情況既另為特別規定,可知法院就職業災害民事訴訟 准否為訴訟救助時,僅須審查聲請人是否顯無勝訴之望之要 件,只要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不論其是否為無資力之人 ,法院均應准予訴訟救助,即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451 號民事裁定亦同此見解。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受僱人,因執行職務受有職業 災害,而訴請相對人給付職業災害補償及損害賠償,經本院 105 年度南勞簡補字第2 號給付職災補償金等事件受理等情 ,業據其提出起訴狀1 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 5 年度南勞簡補字第2 號民事事件卷查對屬實,可知本件依 聲請人主張之本案訴訟原因事實,係屬職業災害民事訴訟。 經核依聲請人之起訴事實,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 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 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要 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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