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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5 年度南簡字第 10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圖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066號 原   告 智豐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玲蘭 訴訟代理人 廖威融 被   告 陳奐廷即陳玨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圖書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3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被告陳奐廷即陳旺廷」之記載, 均應更正為「被告陳奐廷即陳玨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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