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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5 年度南簡字第 10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0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兼反訴被告  戴元和即暘承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晶莊塗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有關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26,7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反訴 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384,1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 均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 市○○路○段○○○號)如數補繳本訴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反訴 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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