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0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兼
反訴被告 戴元和即暘承工程行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晶莊塗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有關本訴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26,78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645元;反訴
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384,1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
均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
市○○路○段○○○號)如數補繳本訴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反訴
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