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083號
上 訴 人 森太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潘克拉昌
以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燕萍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0,000元,應繳納上訴
費用5,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