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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5 年度南簡字第 10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095號 原   告 悅勁傳動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翠萍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捷鋮興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佰參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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