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095號
原 告 悅勁傳動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翠萍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捷鋮興業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元,應繳
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佰參拾元。
㈡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及
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