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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5 年度南簡字第 10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09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捷鋮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清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悅勁傳動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6,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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