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09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捷鋮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清全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悅勁傳動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6,000元,應徵
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