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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5 年度南簡字第 11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182號 原   告 陳永成 被   告 劉祿衡       鄭鉠錤       黃見發       張智韋       琪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如豐 被   告 楊正龍       聯鴻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美玲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 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指訴被告劉祿衡等涉犯妨害自由刑事案件(本 院104 年度易字第725 號、第726 號),牽涉本件民事訴訟 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 年度 上易字第665 號第二審刑事判決影本可稽依職權將原裁 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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