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182號
原 告 陳永成
被 告 劉祿衡
鄭鉠錤
黃見發
張智韋
琪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如豐
被 告 楊正龍
聯鴻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美玲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
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指訴被告劉祿衡等涉犯妨害自由刑事案件(本
院104 年度易字第725 號、第726 號),牽涉
本件民事訴訟
之
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 年度
上易字第665 號第二審刑事判決影本
可稽,
爰依職權將原裁
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