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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5 年度南簡字第 12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207號 原   告 博克聯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祥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對被告北儒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 肆萬零貳佰元,應繳裁判費幣壹萬壹仟參佰玖拾伍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零捌佰玖拾伍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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