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207號
原 告 博克聯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進祥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對
被告北儒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
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
肆萬零貳佰元,應繳
裁判費幣壹萬壹仟參佰玖拾伍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零捌佰玖拾伍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