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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5 年度南簡字第 12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209號 原   告 紅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盈綺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建文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捌佰伍拾 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並 經本院以105年度司促字第18648號准許在案,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5,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8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正本繕本各1份,逾期未補繳 上揭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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