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209號
原 告 紅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盈綺
上列原告與
被告蘇建文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捌佰伍拾
元,逾期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並
經本院以105年度司促字第18648號准許在案,
惟被告已於法
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5,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8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並提出
準備書狀正本、
繕本各1份,逾期未補繳
上揭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