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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5 年度南簡字第 12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保留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218號 原   告 陳堅志即億慶企業社 被   告 竺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麒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保留款,原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 4,711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6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360 元。業經本院以民 國105 年10月19日函命原告應於文到5 日內補繳,並於同年 11月2 日送達原告現住所(臺南市○區○○○街○ 巷○○號) ,由其配偶簽收,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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