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218號
原 告 陳堅志即億慶企業社
被 告 竺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麒文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保留款,原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
4,711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6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360 元。業經本院以民
國105 年10月19日函命原告應於文到5 日內補繳,並於同年
11月2 日送達原告現
住所(臺南市○區○○○街○ 巷○○號)
,由其配偶簽收,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