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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5 年度南簡字第 13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357號 原   告 皇禾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禾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惠娟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546元,應繳裁   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4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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