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385號
原 告 嚴清長
被 告 陳清金
慶億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怡蓁
被 告 鑫榮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建財
被 告 鎰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蘭
被 告 鑫嘉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仕昇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
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
105 年11月3 日寄存於原告
住所地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
分局永信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