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5 年度南簡字第 13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385號 原   告 嚴清長 被   告 陳清金       慶億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怡蓁 被   告 鑫榮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建財 被   告 鎰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蘭 被   告 鑫嘉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仕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 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 105 年11月3 日寄存於原告住所地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 分局永信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