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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5 年度南簡字第 14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430號 原   告 皇禾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禾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惠娟即伊荳京風 料理美食館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邱惠娟即伊荳京風料理美食館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2,861元,應繳裁 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6 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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