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430號
原 告 皇禾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禾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邱惠娟即伊荳京風
料理美食館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邱惠娟即伊荳京風料理美食館已
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2,861元,應繳
裁
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6
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