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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5 年度南簡字第 15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538號 原   告 城悅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振欽 訴訟代理人 蘇淑珍律師 被   告 李育聰即境謙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林安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一日下午三 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民國106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10月6 日宣判下列事項仍有釐清之必要,故通知兩造於106年 11月1日下午3時20分至本院第17法庭再開言詞辯論,並於本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陳明: ㈠請原告陳明請求權基礎(如涉及多數請求權基礎,併請說明 其用關係)。 ㈡被告為臺南市○○區○○段0鄰○○0○0號等建物之監造人 (建造執照: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建造執照(103)南工造字 第4454號、第5475號),請兩造陳明監造人之義務內容及其 法律根據。 ㈢請原告提出臺南市○○區○○段521、521-1、521-2、521-3 、521-4、521-5地號土地地籍圖及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以 及坐落其上建物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建造執照、使用執 照(即瑞士山莊第三期建案資料)。 ㈣請原告具體指明其主張被告債務不履行之內容,以及因被告 債務不履行所導致越界建築之範圍。 ㈤本院擬函請台南市土木技師公會說明「南市土技鑑字第106 -177號鑑定報告」內容,並函詢台南市工務局有關監造人義 務、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有關本件土地鑑界時點。兩造如 有其他事項待調查,請具狀聲請。 ㈥請原告提出委託被告繪製設計圖說時所交付之資料(如已提 出,請註明卷證出處)。 ㈦請兩造提出不爭執事項。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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