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538號
原 告 城悅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振欽
訴訟代理人 蘇淑珍
律師
被 告 李育聰即境謙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林安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一日下午三
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民國106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10月6
日
宣判,
惟下列事項仍有釐清之必要,故通知
兩造於106年
11月1日下午3時20分至本院第17法庭再開言詞辯論,並於本
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陳明:
㈠請原告陳明
請求權基礎(如涉及多數
請求權基礎,併請說明
其
適用關係)。
㈡被告為臺南市○○區○○段0鄰○○0○0號等建物之監造人
(建造執照: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建造執照(103)南工造字
第4454號、第5475號),請兩造陳明監造人之義務內容及其
法律根據。
㈢請原告提出臺南市○○區○○段521、521-1、521-2、521-3
、521-4、521-5地號土地地籍圖及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以
及坐落其上建物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建造執照、使用執
照(即瑞士山莊第三期建案資料)。
㈣請原告具體指明其主張被告債務不履行之內容,以及因被告
債務不履行所導致越界建築之範圍。
㈤本院擬函請台南市土木技師公會說明「南市土技鑑字第106
-177號鑑定報告」內容,並函詢台南市工務局有關監造人義
務、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有關本件土地鑑界時點。兩造如
有其他事項待調查,請具狀
聲請。
㈥請原告提出委託被告繪製設計圖說時所交付之資料(如已提
出,請註明卷證出處)。
㈦請兩造提出不爭執事項。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