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201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宏燦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勝強
訴訟代理人 黃祿倫
被 告 蔡崇銘
反訴原告 林玉琪
訴訟代理人 蔡崇銘
反訴被告 黃勝強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59條規定:「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
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
訴訟標的必須
合一確定
之人提起反訴。」因此反訴之當事人須與本訴之當事人相同
,
祇易其原被之地位而已,否則,即與反訴之要件不合。本
件被告為蔡崇銘,原告為宏燦空調工程有限公司,但反訴原
告為林玉琪,反訴被告為黃勝強,均與本訴之當事人不同,
並
非合法。因此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念祖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