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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5 年度南簡字第 2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201號 上 訴 人 蔡崇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燦空調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9,185元,應繳納上訴費用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趙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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