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201號
上 訴 人 蔡崇銘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燦空調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9,185元,應繳納上訴費用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趙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