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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5 年度南簡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弘政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秋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新豐高級中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0月5 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8,6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 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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