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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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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5 年度南簡字第 2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237號 原   告 姜燕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建機電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78,000元,應繳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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