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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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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5 年度南簡字第 2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237號 原   告 姜燕秋 被   告 華建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承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 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 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 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日裁定通知命其於收 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480元,此項裁定已於105年3 月1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民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紙附卷可 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105年3月25日收費答詢表 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資料各1份存卷可考,其訴 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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