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237號
原 告 姜燕秋
被 告 華建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盧承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
別有規定外,仍
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
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
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
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日裁定通知命其於收
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480元,此項裁定已於105年3
月1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民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紙附卷
可
稽。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105年3月25日收費答詢表
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資料各1份存卷
可考,其訴
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