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624號
上 訴 人 北儒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盛烘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伯鑫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622,675元,應徵第二
審
裁判費新臺幣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 7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