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624號
上 訴 人 北儒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盛烘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伯鑫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5年
8月5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