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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5 年度南簡字第 63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南簡字第631號 原   告 太河專業音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于晴 被   告 沐目藝術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繹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壹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0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前於民國102年12月8日至同年月24日間承攬被告之 音響、燈光、視訊、電力配置及會場佈置等工程,被告尚積 欠報酬新臺幣262,134元未給付,嗣經以郵局存證信函催討 ,仍未獲置理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估價單、發票 、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回執等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 在。從而,原告本於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二、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 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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