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南簡字第631號
原 告 太河專業音響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于晴
被 告 沐目藝術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繹臣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壹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0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前於民國102年12月8日至同年月24日間承攬被告之
音響、燈光、視訊、電力配置及會場佈置等工程,被告尚積
欠報酬新臺幣262,134元未給付,
嗣經以郵局
存證信函催討
,仍未獲置理之事實,
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估價單、發票
、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回執等為證,且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爭執,自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
在。從而,原告本於
承攬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二、據上論結,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
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杭起鶴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