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640號
附帶
上訴人 聯億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杜宜樺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林韋甫律師
上列附帶
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陳裕昌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
買賣契約等事件,
附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本院
105年度南簡字第64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8,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
2,160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
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