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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5 年度南簡字第 6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解除買賣契約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640號 附帶上訴人 聯億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宜樺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林韋甫律師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陳裕昌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 買賣契約等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本院 105年度南簡字第64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2,160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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