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836號
上 訴 人 北儒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
代理人 曾盛烘 住同上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星易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93,772元,應徵第二
審
裁判費新臺幣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3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