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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5 年度南簡字第 8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836號 上 訴 人  北儒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曾盛烘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星易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93,772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3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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