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836號
上 訴 人 北儒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盛烘
被
上訴人 星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元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星易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本院105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105年10
月6日以105南簡字第836號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
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送達該上訴人
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57頁)。
二、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台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
可稽(見本院卷第59頁),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