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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5 年度南簡字第 8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8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婉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久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市第 七十七期安西自辦市地重劃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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