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5 年度南簡字第 87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南簡字第87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魏至平 被   告 劉育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 9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伍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4 年2 月26日晚間9 時許,駕 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臺南市○○區○○路、西 賢一街口時,因行駛時未保持安全距離,不慎追撞前方由訴 外人涂振中所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 ),並致系爭車輛受有損害。而系爭車輛係由其所有人即訴 外人涂葉淑玲向原告投保車體損失險,事故發生時尚在保險 期間內,經被保險人涂葉淑玲向原告辦理出險,原告已依約 賠付必要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163,584 元,依保險法第 53條規定,已取得代位求償等情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1 條之2 、第196 條之規定,求為判命被告應 給付修車費用163,584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涂振中駕駛執照影本、身 分證影本、涂葉淑玲行車執照影本、車險理賠申請書、臺南 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交通事故現場 勘驗圖、保險估價單、車損照片、富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永 康營業所統一發票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臺南市政府警 察局第二分局調閱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㈠㈡、 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車禍現場照片、臺南市○○○○○道 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等查證屬實。而被告對原告主張 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 用第1 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故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本件被告駕駛車輛行經本件車禍肇事地點時,原應注意其跟 隨訴外人涂振中所駕駛系爭車輛後,即應注意車前狀況,並 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並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路面鋪裝柏油、乾燥、無缺 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行車管制號誌動作正常,並無不 能注意之情事,卻因其癲癇發作、未保持安全距離(見調字 卷第38頁談話紀錄表、本院卷第15頁初步分析研判表),仍 駕駛車輛自後往前追撞其前方由訴外人涂振中所駕駛之系爭 車輛,並導致系爭車輛受有損害,是被告就本件車禍之發生 自應負過失責任甚明。而被告之過失行為與系爭車輛所受損 害既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五、再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汽車、機車或其他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 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 4 條第1 項前段、第191 條之2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不 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 價額,民法第196 條亦已明訂。而民法第196 條中所謂其物 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非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因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 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為民法第216 條第1 項所明 定,故修復費用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 品,應予折舊),有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1306號、80年台 上字第2476號判決可供參考。查本件系爭車輛係因被告過失 而受有損害,已如前述,被告自應依前揭法條之規定對原告 負損害賠償責任。而系爭車輛若欲修復,需支出163,584 元 乙節,業據原告提出保險估價單及統一發票附卷為憑(見調 字卷第9 、10、21頁),其中除工資9,100 元之請求,無須 折舊外;另零件及補漆費用共154,484 元,因系爭車輛既係 以新零件及新漆更換被撞之舊零件、舊漆,則原告以修理費 作為損害賠償之依據時,其中零件及補漆部分自應將折舊部 分予以扣除。又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 產折舊率之規定,系爭車輛為自用小客車,其耐用年數為5 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 ,另依營利事業所 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 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 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 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 月者, 以1 月計。而系爭車輛之出廠年月為102 年9 月,此有行車 執照影本1 紙附卷可稽本件車禍發生之104 年2 月26日 ,使用年數為17個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 82,492元(其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故原告得請求賠償之車 輛修復費用為91,592元【計算式:工資9,100 元+零件82,4 92元=91,592元】,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 六、另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 三人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 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 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 項已明文規定。而 損害賠償應填補被害人實際損害,保險人代位被害人請求 損害賠償時,依保險法第53條第1 項規定,如其損害額超過 或等於保險人已給付之賠償金額,故得就其賠償之範圍,代 位請求賠償,如其損害額小於保險人已給付之賠償金額,則 保險人所得代位請求者,應祇以該損害額為限,有最高法院 65年度台上字第2908號判例可資參照。查本件被保險人即訴 外人涂葉淑玲因被告之過失行為致系爭車輛實際所受損害為 91,592元乙節,前已明敘,是原告所給付予涂葉淑玲之保險 金雖高於實際損害金額,然依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其得代 涂葉淑玲向被告請求之損害賠償,自不得超過涂葉淑玲實際 所受有之損害。從而,原告本於保險法第53條及侵權行為法 律關係之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91,59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5 年7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 分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七、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 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 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 用額,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436 條之19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770 元(即第一審訴訟費用) ,且原告為一部勝訴,本院審酌原告勝訴部分之金額與原告 全部請求金額之比例,認應由被告負擔1,000 元,餘由原告 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3 項所示。 八、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9條、 第87條第1 項、第398 條第1 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附表: ┌─────────┬────────────────┐ │ 折舊時間 │金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 │第1 年折舊值 │154484×0.369 ×1=57005 │ │第1 年折舊後價值 │000000-00000=97479 │ ├─────────┼────────────────┤ │第2 年折舊值 │97479 ×0.369 ×5/12=14987 │ │第2 年折舊後價值 │00000-00000=82492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