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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5 年度南簡字第 88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南簡字第885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王銘益、徐文雄 訴訟代理人 郭峻昇 被   告 尚逸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靖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訴外人鄭永吉與被告尚逸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有薪資 債權存在。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 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 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予以除去之者而言。本件原告主張 其對訴外人鄭永吉有債權新臺幣(下同)86,551元及利息未 受清償,經原告聲請強制執行,本院民事執行處就訴外人鄭 永吉對被告尚逸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下稱尚逸公司) 每月應領薪津在三分之一範圍予以扣押,而被告尚逸公司對 該執行命令以債務人鄭永吉非被告公司員工為由聲明異議, 是以訴外人鄭永吉對被告尚逸公司薪資債權是否存在,將致 原告在私法上之債權是否獲得滿足與否之危險,該危險得以 確認判決除去之,原告實有提起本件確認之訴之法律上利益 ,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尚逸公司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㈠訴外人鄭永吉積欠原告86,551元及其中54,195元自民國(下 同)97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 ,原告依法向鈞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訴外人鄭永吉就被告尚 逸公司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經鈞院以105年度司執字第000 00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並核發扣押命令,然被告尚逸 公司竟以債務人非該公司員工聲明異議,致原告無從扣押; 然原告嗣於105年6月6日查詢不動產經紀業資訊系統,查得 訴外人鄭永吉仍受僱於被告尚逸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因該資訊系統是由內政部地政司、各縣市政府地政處及中華 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共同建檔維護,具一定之 公信力,是被告辯稱訴外人鄭永吉已非受僱於該公司,應非 屬實。 ㈡次依鈞院民事執行處105年司執賢字第46433號執行命令所載 ,被告尚逸公司應將訴外人鄭永吉每月應領薪資三分之一及 各類獎金(包括工作獎金、年終獎金、考績獎金、紅利、津 貼、補助費、研究費…等)三分之一予以扣押,故前開執行 命令效力所及並非僅及於訴外人每月應領之薪津,尚包含各 類加給、獎金及執行報酬,縱訴外人鄭永吉於被告尚逸不動 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處暫未領有固定薪津,惟其日後倘因承 攬、仲介、居間而受領被告公司之執行業務報酬,被告亦應 依前開執行命令依法予以扣押。被告卻以訴外人非其員工為 異議,不願配合執行,實已嚴重損及原告債權之實現,為此 ,原告爰依法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尚逸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起訴主張其對訴外人鄭永吉有債權86,551元元及利息未 為清償;嗣原告依法聲請訴外人鄭永吉對被告尚逸公司之薪 資債權為強制執行,卻遭被告尚逸公司以「債務人非第三人 或現非第三人員工,無從扣押」聲明異議等事實,業據原告 陳報所持執行名義即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14068號債權憑 證、105年度司執字第46433號強制執行通知及第三人陳報扣 押薪資債權或聲明異議狀等(本院105年南司簡調第640號卷 第7至12頁)核對屬實,自堪信為真實。 ㈡被告尚逸公司於105年度司執字第46433號案否認訴外人鄭永 吉受僱於被告公司;然惟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既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陳述意見或抗辯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應 視為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本院依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信 原告主張為實。從而,原告請求確認訴外人鄭永吉對於被告 尚逸公司有薪資債權存在,為有理由,自應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 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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