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5 年度南簡字第 8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885號 上 訴 人 尚逸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靖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6,551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 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