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885號
上 訴 人 尚逸
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靖芳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6,551元,,應徵第二審
裁
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 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