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8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愛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翁興旺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850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