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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5 年度南簡字第 8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8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愛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興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85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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