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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5 年度南簡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9號 原   告 典康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謝祥晃 被   告 唐邑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加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2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李麗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程序。 理 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 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通常訴訟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者,當事人 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惟其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曾抗辯不 應適用簡易程序,或一造始終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承 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 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 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2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主張依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新台幣(下同)5,720,354元,並非係基於票據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票款,而原告所請求之金額既已逾民事訴訟法 第427條第1項規定50萬元之數額,且兩造亦不同意適用簡易 訴訟程序,爰依前開事務分配辦法之規定裁定改用通常程序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之1 、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 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2條第3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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