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9號
原 告 典康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
代理人 謝祥晃
被 告 唐邑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加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2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李麗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程序。
理 由
一、
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
以下者,
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通常訴訟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者,當事人
已為
本案之
言詞辯論,
惟其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曾
抗辯不
應適用簡易程序,或一造始終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者,承
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
報結後
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
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2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係主張依借貸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新台幣(下同)5,720,354元,並
非係基於票據之
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票款,而原告所請求之金額既已逾民事訴訟法
第427條第1項規定50萬元之數額,且
兩造亦不同意適用
簡易
訴訟程序,
爰依前開事務分配辦法之規定裁定改用通常程序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之1 、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
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2條第3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