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968號
原 告 翔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杏株
上列原告與
被告北儒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
令提出
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9,397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7,92
8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428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