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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5 年度南簡字第 9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968號 原   告 翔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杏株 上列原告與被告北儒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9,39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92 8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428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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