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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5 年度南簡補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補字第115號 原   告 洪婉玲 訴訟代理人 熊家興律師       李國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久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萬 壹仟伍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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