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南簡補字第115號
原 告 洪婉玲
訴訟
代理人 熊家興
律師
李國禎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久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萬
壹仟伍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