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5 年度南簡補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補字第129號 原   告 戴元和即暘承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晶莊塗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調解又未成立。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柒佰捌拾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 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念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趙彬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