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南簡補字第129號
原 告 戴元和即暘承工程行
訴訟
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晶莊塗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前經本院調解又未成立。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柒佰捌拾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
臺南市○○路○段○○○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念祖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