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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5 年度南簡補字第 1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補字第130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王銘益       徐文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逸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薪資債 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乃以本 金新臺幣(下同)86,551元暨利息等之債權額,聲請對訴外人鄭 永吉於被告尚逸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 ,並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核發執行命令,惟被告卻以訴外人鄭永吉 非其員工為由聲明異議致執行未果,原告因而提起本件訴訟確認 訴外人鄭永吉對被告公司間有薪資債權存在,從而本件原告就該 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為其聲請執行之債權額,故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86,5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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