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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5 年度南簡補字第 1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補字第143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洪偉烈       徐文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昱明鋼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薪資債 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即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30,68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2,5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 段 ○○○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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