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南簡補字第145號
原 告 李興隆即三峽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三代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01,
76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路0 段000 號)補繳
上開裁
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