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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5 年度南簡補字第 1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補字第145號 原   告 李興隆即三峽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代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01, 76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路0 段000 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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