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南簡補字第154號
原 告 潔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曹起熊
訴訟代理人 廖宏明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上群熱能產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4,0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