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南簡補字第155號
原 告 森太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潘克拉昌
原 告 匯元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源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徐燕萍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
南市○○路○段○○○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