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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5 年度南簡補字第 1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補字第184號 原   告 嚴清長 上列原告對被告陳清金、慶億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鑫榮立實業有 限公司、鎰勝有限公司、鑫嘉美實業有限公司等請求借款及票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其訴 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 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亦為同法第77 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陳清金給付借款新 臺幣(下同)347,000元,並請求被告慶億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鑫榮立實業有限公司、鎰勝有限公司、鑫嘉美實業有限公司各與 被告連帶給付其中之130,000元、52,000元、100,000元及65,000 元票款,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即347,000元 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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