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南簡補字第184號
原 告 嚴清長
上列原告對
被告陳清金、慶億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鑫榮立實業有
限公司、鎰勝有限公司、鑫嘉美實業有限公司等請求借款及票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其
訴
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
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亦為同法第77
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查,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陳清金給付借款新
臺幣(下同)347,000元,並請求被告慶億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鑫榮立實業有限公司、鎰勝有限公司、鑫嘉美實業有限公司各與
被告
連帶給付其中之130,000元、52,000元、100,000元及65,000
元票款,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即347,000元
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