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南簡補字第63號
原 告 僑鼎金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妙蓮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金怡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
同)199,70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 段○○○ 號)補繳
上開
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