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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105 年度南簡補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補字第63號 原   告 僑鼎金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妙蓮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怡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 同)199,70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 段○○○ 號)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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